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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谭闵甜,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谭闵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数十克冰毒藏匿于其租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皇家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2202室。2014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皇家花园小区地下车库将赵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1袋白色晶体、1袋红色片剂,随后在该小区6号楼1单元2202室赵某某住处搜缴到用塑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及红色片剂。经鉴定,扣押的白色晶体总重22.3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扣押的红色片剂总重18.0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现涉案毒品均已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入库清单、毒品检测报告、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苑某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穆森然人民陪审员  闫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