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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晓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阴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晓江,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5)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晓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晓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程晓江与程某某在程二某家喝酒、打牌,29日凌晨3时许,程晓江与程某某因打牌输赢钱而发生口角,在程二某家门口,程某某先动手打了程晓江,继而二人发生厮打。程晓江将程某某推倒在地,程二某为避免程某某起身后二人再发生厮打,就用手将程某某肩部压住。此时程晓江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折叠三刃刀,趁程二某、程某某不注意,朝程某某腹部左下侧捅了一刀,随后程晓江与陈二帅将程某某送医院救治。经华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晓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陈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程晓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述清楚,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程晓江与被害人程某某在程二某家喝酒、打牌。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晓江与程某某因打牌输赢钱而发生口角,在程二某家门口,被害人程某某先动手打了被告人程晓江,继而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程晓江将程某某推倒在地,程二某为避免程某某起身后二人再发生厮打,就用手将程某某肩部压住。此时被告人程晓江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折叠三刃刀,趁程二某、程某某不注意,朝程某某腹部左下侧捅了一刀,致程某某左侧侧腹壁软组织裂伤、降结肠系膜裂伤,小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随后被告人程晓江与陈二帅将程某某送至村医疗站,后送医院救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程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4年12月28日晚他到程二某家和程晓江等人玩扑克,后来又喝酒,喝完酒又玩扑克,他和程晓江在玩扑克时因输赢钱发生矛盾。程二某送程晓江和他离开时,在程二某的家门口程晓江抓住他的肩膀要他把赢的钱退还,他不给,两人就发生争吵,他因喝了酒比较激动,掏出自己的钱包和手机扔在地上,然后动手打了程晓江。程二某把他拉到一旁,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栽倒在地上,只记得腹部疼痛。到医院才知道是腹部被刀捅伤,肠子有一个洞。2、证人程二某证言,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程某某和程晓江在他家喝酒打牌,到凌晨2点左右程某某和程晓江因打牌输赢有了矛盾。他因为第二天有事就把两人送出家门,往出走的时候两个人就发生争吵。程某某把身上的钱包和手机扔在地上,用手扇了程晓江两个耳光。他劝架时把程某某拉到一旁,程某某因喝的有点多没站稳就倒在地上。程某某起来不停的骂程晓江,两人厮打起来程晓江把程某某推倒。他怕程某某起来还要打就把程某某压着,程晓江又扑过来朝程某某身上打了一下。程晓江去捡程某某的钱包和手机时,他就回去了。过了一会儿程晓江喊他出来说程某某身上流血了,他就和程晓江把程某某送到村里诊所,发现程某某腹部好像是刀伤,程晓江说是自己用刀捅的,还说要去把刀扔了。事发那天下午他和程晓江等到他哥程某的店里时,他看见程晓江从卧室拿走了一把黑色折叠三刃刀。3、证人程某证言,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他让同村的程晓江、程某强等人和弟弟程二某到他开办的电动汽车店帮忙,后来发现他的一把黑色折叠三刃刀不见了,当时放在店里的卧室里。4、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0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程某某左侧侧腹壁软组织裂伤、降结肠系膜裂伤,小肠破裂,为重伤二级。5、指认照片,被告人程晓江指认位于六一村程二某家门前的案发地点,指认位于诊所西侧垃圾堆的扔刀地点。6、华阴市公安机关桃下派出所情况说明,程晓江交代其将捅伤程某某的黑色折叠三刃刀扔在诊所西侧垃圾堆,民警查找未果。6、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程晓江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程晓江供述,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程某某在程二某家喝酒,后来一起打牌。打到最后一局时程某某把他没有押上的600元拿走了,他让程某某把钱退出来,程某某不愿意,为此两人发生争执。程二某见他俩口角就让回家,程二某送到门口时他和程某某又争吵,程某某不知为何将手机和钱包掏出来扔在地上。他把钱包和手机捡起来,程某某扇了他两个耳光,他见程某某喝酒喝多了就没还手。程二某劝架并把程某某拉到一旁,程某某没站稳就栽倒了。程某某骂他骂得很难听,还要起身打他,程二某就压着程某某。他头脑一热加上也很生气,就掏出刀子朝程某某左腹部捅了一刀。程二某见程某某还不停的骂就起身回家了,他去扶程某某时发现有血,就连忙把程二某叫出来,一起把程某某送到诊所。诊所的人说伤情重就打了120电话,他把手机、钱包给程二某,程二某只拿了手机。他对程二某说是他用刀把程某某捅伤的,程二某通知了程某某的父母,120车来了后他就把程二某送到医院。刀子是事发那天他和程二某等去程某的店里整理东西时,从卧室的桌子上拿的,是一把黑色折叠三刃刀,他扔到诊所西侧的垃圾堆了。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晓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晓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晓江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且本案的发生,被害人程某某亦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程晓江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晓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少鹏审 判 员  马麦青人民陪审员  李书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建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