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剑红与谭业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红,谭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陈剑红,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谭业东,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陈剑红与被执行人谭业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谭业东应付清所欠房租(房租以每月1200元计算,自2013年10月起至被执行人交回房屋给申请执行人时止)给申请执行人陈剑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5元,执行费1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