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桂保与周平孙、谢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保,周平孙,谢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62-2号原告刘桂保,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41X。委托代理人刘平,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平孙,男,汉族,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7311。被告谢小华,女,汉族,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004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保诉被告周平孙、谢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保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刘桂保负担。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