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武利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利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86号罪犯武利彪。陕西省府谷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2日作出(2013)府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武利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05月18日起至2020年0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利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折合获得“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武利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5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武利彪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0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雨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