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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艳与被告杨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杨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杨艳,女,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中山北街千金大药房*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被告杨恒,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址同上,现羁押于郴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号码4310031984********。原告杨艳与被告杨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艳和被告杨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艳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年9月8日生育女孩杨佳仪,2011年3月30日,原、被告到苏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4年10月21日婚生男孩杨金哲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因吸毒被栖凤渡派出所拘留15天,2014年7月因吸毒被苏仙派出所拘留20天,2014年11月14日由苏仙区公安分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杨恒强制戒毒二年,被告吸毒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杨佳仪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杨金哲由原告抚养;3、位于郴州市苏仙区中山北街千金大药房C栋2单元504室的共同财产作价20万,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10万元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原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杨艳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3、位于苏仙区东北街504#的土地房屋契证,拟证明夫妻共同财产;4、女孩杨金仪、男孩杨金哲的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生育了两名小孩;5、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拟证明被告吸毒的事实。被告杨恒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并同意离婚,答应原告起诉状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恒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3月同居,2008年9月8日生育女孩杨佳仪,2011年3月30日,原、被告到苏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4年10月21日生育男孩杨金哲出生,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开始,被告染上吸毒恶习,对家庭不闻不问,由此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11月,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二年,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染上吸毒恶习,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由于女孩杨佳仪长期随原告生活,男孩现未满一周岁,两个小孩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成长,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800元抚养费;对于位于苏仙区东北街504#的房屋分割问题,该房登记在被告杨恒名下,购买于2008年5月,被告认可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意原告对房屋分割的诉请,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艳与被告杨恒离婚。二、婚生女孩杨佳仪、男孩杨金哲由原告杨艳抚养,被告杨恒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两个小孩成年止。三、位于苏仙区东北街504#的土地房屋归被告杨恒所有,被告杨恒向原告杨艳补偿10万元。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艳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