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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何东进、骆曼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何东进,骆曼曼,金森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负责人陆志宏,行长。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东进,男,住柳州市。被告骆曼曼,女,住柳州市。被告金森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远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何东进、骆曼曼、金森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东进、骆曼曼、金森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逾期拖欠的贷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0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周芷宇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戴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