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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22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申请执行孟庆喜、郑洪晓、XX、郑建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孟庆喜,郑洪晓,XX,郑建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128号,负责人:贾洪军。被执行人:孟庆喜,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郑于村。被执行人:郑洪晓,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郑于村。被执行人:XX,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西关村。被执行人:郑建栋,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88066.13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8066.1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