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先锦与王增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锦,王增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张先锦,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增宏,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张先锦与被执行人王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增宏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增宏及其妻王萍(身份证号××)银行存款40万元(含诉讼费3482.5元、执行费4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