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邱文旺与郭京福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旺,郭京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邱文旺,男,汉族,40岁。被告郭京福,男,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文旺诉被告郭京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文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文旺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文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文旺负担。审判员 柯月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