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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邱文旺与郭京福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旺,郭京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邱文旺,男,汉族,40岁。被告郭京福,男,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文旺诉被告郭京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文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文旺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文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文旺负担。审判员  柯月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