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邵某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邵某,褚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兰超,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张婉婉,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某,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邵某、褚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