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洛龙区安乐镇。委托代理人康正辉,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内埠乡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洛龙区安乐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张 宏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