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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洛龙区安乐镇。委托代理人康正辉,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内埠乡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洛龙区安乐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张 宏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