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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慈溪市高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邹林元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高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张湾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慈溪市高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高王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林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慈溪市高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东风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9日,付款行为建行十堰分行营业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9日,收款人为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票号为10500053/21806046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高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晓建审判员 张解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中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