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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于晶海与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昊明昇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晶海,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昊明昇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31号原告:于晶海,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被告:青岛昊明昇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晶海诉被告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昊明昇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晶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吕延铭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妮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