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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良乡普阳物业管理中心与刘玉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良乡普阳物业管理中心,刘玉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703号原告北京良乡普阳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四街村村西。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蕊,女。本院审理原告北京良乡普阳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刘玉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良乡普阳物业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良乡普阳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良乡普阳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良乡普阳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新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