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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聂金良与汪周瑜、章利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聂金良。委托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庭审,有权承认、放弃、变更权利、调查、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特别授权。被告汪周瑜,农民。被告章利花,农民,系被告汪周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金良诉二被告汪周瑜、章利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金良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章利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聂金良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金良撤回对章利花的起诉。审判员李龙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