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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文川草与曹迪、曹团伟、王嫚妮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川草,曹迪,曹团伟,王嫚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文川草,女,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穆友谊,礼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曹迪,男,2002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曹团伟,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嫚妮,女,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晁娟妮,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文川草诉曹迪、曹团伟、王嫚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文川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文川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川草撤回对曹迪、曹团伟、王嫚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文川草承担。审 判 长 :李若冰人民陪审员 :吕鹏勇人民陪审员 :张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