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秀玩与杜进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玩,杜进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80号原告陈秀玩。被告杜进贵。原告陈秀玩诉被告杜进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洛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玩、被告杜进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秀玩诉称:原、被告前经朋友介绍相识谈婚,1998年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2月2日生育儿子杜艺,2002年1月16日生育婚生女儿杜萍萍,2002年3月18日原告施行计划生育节育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多次动手殴打原告,被告曾向澄海区公安分局澄海派出所报案,对于公安机关的教育,被告置若罔闻。原告在生育完两个孩子后,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照料,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生活费用。现原、被告已分居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1、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杜艺、婚生女杜萍萍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按每人每月800元计算至子女成年);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宁冠园C5幢502号的房产,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3195151号)及房中物品;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原告陈秀玩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3、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4、计划生育手续明证存根1份,证明原告已施行计划生育女扎手术;5、报警回执1份1本,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6、房地产权证1份,证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情况。被告杜进贵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杜进贵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6,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5月21日5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2月2日生育儿子杜艺,2002年1月16日生育婚生女儿杜萍萍,2002年3月18日原告施行计划生育结扎手续。2015年3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矛盾主要是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只要双方能冷静处理矛盾,解决存在问题,应该能维持完整家庭。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维持和谐婚姻家庭,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秀玩与被告杜进贵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秀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洛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奋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