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付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建,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身份证号码:)。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建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日2时许,被告人付建在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251号附26号舞东风超市内,将店铺玻璃门破坏后,盗走该超市内香烟200余包及10余包零食。2015年2月4日,被告人付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为人民币463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累犯,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赃物香烟32包已追回并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告人指认现场及物证照片,被害单位成都舞东风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被盗明细,被害单位代表张某某的陈述,扣押及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2013)青羊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告人付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付建归案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付建的违法所得价值人民币4634元的赃物予以追缴(其中已返还的32包香烟予以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妍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