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与西平县银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方汉江、XX、王焕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平县银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宇,该公司经理。被告:方汉江被告:XX被告:王焕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平县银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方汉江、XX、王焕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9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冻结被告方汉江、XX、王焕来等三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被告方汉江、XX、王焕来等三人名下的价值相当于9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司庆国代审 判员 卢 鹏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