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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州航图贸易有限公司、罗洁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航图贸易有限公司,罗洁莉,白培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20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斗西路1号福商大厦1-3层。负责人周迪祥,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榕海,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航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3#楼19层16办公。法定代表人白培坚。被告罗洁莉,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白培坚,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州航图贸易有限公司、罗洁莉、白培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452392.44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并由原告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州航图贸易有限公司、罗洁莉、白培坚名下银行存款452392.44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冠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