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谷安凤与许胜平、谷安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安凤,许胜平,谷安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762号原告谷安凤。委托代理人伍亦晟,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胜平。被告谷安滨。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安凤诉被告许胜平、谷安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安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安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实收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 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娅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