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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铁的传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青海望天树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铁的传奇工艺品有限公司,青海望天树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终字第97号原告惠州市铁的传奇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青海望天树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惠州市铁的传奇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的传奇公司)与被告青海望天树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天树公司)、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上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铁的传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元平,望天树公司负责人杨生鹤,中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望天树公司签订一份《大型变形金刚机器人租赁协议》约定,望天树公司自2015年1月5日至3月10日租赁原告的变形金刚机器人32件用于活动展示,租金200000元。因望天树公司欠付被告中体公司租赁费,中体公司将原告所有的变形金刚机器人32件扣留,经协商未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变形金刚机器人32件(价值119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告望天树公司辩称,当时其公司只是租赁中体公司场的用于冰雪嘉年华的项目,后公司职工王严峻以个人名义租赁广东惠州30余件变形金刚在单位租赁的场地办展览,是王严峻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中体公司辩称,1、其公司与望天树公司签有具体的租赁协议,在租赁合同关系下,原告将其公司作为被告是不妥的;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与中体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所以其公司没有权利和义务承担返还的责任;3、原告对其主张10万元经济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即便原告存在损失,损失也应当有望天树公司承担;4、原告主张被告的侵害造成损失,但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还是侵权产生的纠纷,原告在起诉时就有混淆。经庭审,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本院应予确认。一、2014年12月29日望天树公司为甲方,铁的传奇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大型变形金刚机器人租赁协议,约定由铁的传奇公司向望天树公司提供32件变形金刚机器人展品用于活动展示,租金20万元,租期自2015年1月5日至3月10日。该合同望天树未加盖其公司公章,只有指定签约人武国新签名;二、原告认可收到20万租金,其中2015年3月17日10万元租金由望天树公司从其公司账户转款给铁的传奇公司;三、中体公司与望天树公司签订的“2015年西宁市冰雪节”活动场地使用及服务合同约定,由望天树公司承租中体公司的位于“青海体育中心”的北广场、东广场用于举办“2015年西宁市冰雪节”活动,合同期限2014年12月25日到2015年3月10日。该合同望天树公司加盖了其公司印章并有其公司授权代表武国兴签名;四、2015年2月6日、3月18日、3月31日中体公司向望天树公司下发的关于催缴“2015年西宁市冰雪节活动”场地费的函,向望天树公司催缴拖欠的相关费用;五、现32件变形金刚现放置望天树公司承租的中体公司场地“青海体育中心”的东广场。本院认为,原告因享有对这32件变形金刚的所有权,经本庭释明后,原告是以侵权关系主张两被告返还32件变形金刚,望天树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原告的租赁物的租赁期已届满,应予返还。现32件变形金刚现放置望天树公司承租的中体公司场地,中体公司以望天树公司拖欠场地费不予协助返还,构成共同侵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变形金刚机器人32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一节,对此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原告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中亦存在一定瑕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青海望天树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惠州市铁的传奇工艺品有限公司32件变形金刚(详见合同附件清单);二、驳回惠州市铁的传奇工艺品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10元,由望天树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宏宁审判员  付元泰审判员  卓 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 艳附法律条文: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