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04号原告:代某某,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存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