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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6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张帅国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国,张帅国,王硕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国,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桂荣(王志国之母),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帅国,男,1992年4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硕,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上诉人王志国因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国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国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张帅国负担203元(已交纳),由王硕、被告王志国负担203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06元,由王志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明审 判 员  楚静代理审判员  胡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