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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景 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