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景 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