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大庆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与刘喜、刘祥、曹金柱、焦忠国、XX庆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马林昌,焦忠国,曹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被执行人马林昌。被执行人焦忠国。被执行人曹金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喇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喇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陈 恒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