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马彦峰诉陈爱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峰,陈爱勇,张海全,陵县诚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03-4号原告:马彦峰,住址:德州市。被告:陈爱勇,住址:德州市。被告:张海全,住址:德州市。被告:陵县诚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彦峰诉被告陈爱勇、张海全、陵县诚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爱勇、张海全、陵县诚通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爱勇、张海全、陵县诚通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