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候平州与刘定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平州,刘定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马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候平州,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被告刘定有,男,汉族,61岁。原告候平州诉被告刘定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未果,2015年4月22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平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定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平州(以下简称原告)诉称,2012年6月15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5000元,说是一年归还,但一直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无还款的意思,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定有(以下简称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否予以支持。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如下:2012年6月15日被告所签借条一份,以此证明双方借款事实。被告未到庭亦未发表质证意见。经过庭审质证,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6月15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无还款的意思,纠纷成诉。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虽无具体还款日期,但经出借人催要后,应及时还款。固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定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候平州55000元。诉讼费1175元,被告刘定有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凌峰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