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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小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淑敏诉候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淑敏,候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小字第01074号原告罗淑敏,女,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建伟,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淑敏诉被告候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淑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候建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淑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淑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艳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