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小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淑敏诉候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淑敏,候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小字第01074号原告罗淑敏,女,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建伟,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淑敏诉被告候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淑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候建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淑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淑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艳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