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婚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王某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该案应由被告王某经常居住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