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周美英、陈瞻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美英,陈瞻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周美英,武汉市民政工业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人陈瞻,1977年8月14日。诉讼代理人刘庆华,系陈瞻爱人,武汉市航空路邮局职工。申请人周美英要求宣告陈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美英诉称,申请人周美英与被申请人陈瞻系母子关系。2013年10月10日,陈瞻患××住院,被诊断为情感性××-双向障碍-伴有××性症状的躁狂相,并于2015年1月办理精神二级××,至今在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陈瞻患病期间总误认有人害他,胡言乱语,敏感多疑,伴有狂躁行为,叫家人不得安宁,孩子受惊吓。2014年8月25日,造成家庭火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还危及周围邻居,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考虑陈瞻无自主辨认能力,也为了让他得到好的治疗,特向法院申请:1、宣告陈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周美英为陈瞻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周美英与陈望燕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陈瞻,陈瞻与刘庆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2日,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精司鉴字(2015)第0413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陈瞻目前的表现符合CCMD-3中“双相情感障碍伴××症状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受疾病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故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刘庆华、陈望燕均同意周美英为陈瞻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经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陈望燕、刘庆华同意周美英为陈瞻的监护人,周美英作为陈瞻的母亲,担任陈瞻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陈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美英为被申请人陈瞻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