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杨某甲,女,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尹铁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男,现住四平市。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富佳独任审判。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尹铁明、被告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杨濯瑞于2009年3月2日出生,婚生次子杨其聪于2013年1月16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理解,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尤其是被告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甚至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濯瑞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乙辩称,我同意离婚,我要求女孩归我抚养,男孩归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29日登记结婚。2、照片三张,证明被告殴打过原告。3、录音资料,证明夫妻感情不和。4、被告自述材料,证明被告殴打过原告,原、被告感情不和。5、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证明双方感情不和。6、出生证明二份,证明婚生子女的情况。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证明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按照该协议履行。2、被告母亲的门诊病历、诊断书、出院证,证明被告母亲患病,没有能力照顾孩子。3、原告自己书写的生活账单,证明原告和我分心、藏钱。4、银行卡一张,证明我每月都往卡里打钱。5、孩子生病医药费收据,证明原告离家以后孩子打针的收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杨濯瑞于2009年3月2日出生,婚生次子杨其聪于2013年1月16日出生,原、被告从2015年3月17日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予以证实,双方无异议。婚前被告给原告彩礼18000元,原告娘家陪嫁12000元。双方共同购买了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手镯、一枚女士金戒指,均在原告手中;双方还购买了一枚男士金戒指和一个金斧子饰品,在被告手中。双方婚后购买一台羚羊牌小轿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有共同存款50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原告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的母亲向其借款12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主张在婚后买车时,原、被告向其母亲借款10000元,被告承认确向其母亲借过10000元,但已于2014年过年前还了,对该辩称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庭审中原、被告均放弃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原、被告从2015年3月17日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后两子女都由被告抚养,双方对该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1、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2、婚生长女杨濯瑞现年六周岁,婚生次子杨其聪现年两周岁,已过哺乳期。本着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长女杨濯瑞随原告共同生活,次子杨其聪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各自承担自己所扶养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3、双方从2015年3月17日分居以来,被告对子女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本着公平原则,本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被告予以适当照顾。双方共同购买的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手镯、一枚女士金戒指归原告所有,一枚男士金戒指、一个金斧子饰品、50元存款和被告名下的羚羊牌小轿车归被告所有。原告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的母亲向其借款12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予以否认,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原告主张在婚后买车时,原、被告向其母亲借款10000元,被告承认确向其母亲借过10000元,但已于2014年过年前还了,对该辩称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1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予以确认,原、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长女杨濯瑞随原告杨某甲共同生活,次子杨其聪随被告杨某乙共同生活,原、被告各自承担自己所扶养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时止。双方共同购买的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手镯、一枚女士金戒指归原告所有,一枚男士金戒指、一个金斧子饰品、50元存款和被告名下的羚羊牌小轿车归被告所有。双方婚后向原告的母亲借款10000元,由原告偿还5000元,被告偿还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