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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召兵与陈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召兵,陈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孙召兵,委托代理人卢思源,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警。陈士利。原告孙召兵诉被告陈警、陈士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召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召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孙召兵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