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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玉英与吴志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英,吴志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547号原告李玉英。被告吴志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英诉被告吴志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吴志仕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玉英负担。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