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姜志勇与朱丽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志勇,朱丽萍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姜志勇。被申请人朱丽萍。申请人姜志勇以被申请人朱丽萍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丽萍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的房产(预售合同号为×××××),申请人姜志勇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字第××号)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志勇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丽萍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的房产(预售合同号为×××××);二、查封申请人姜志勇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向志武人民陪审员 周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贺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