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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二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景林,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无业。2010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5日;2011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辩护人周玉莲,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周玉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到6月间,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多次在本市鼓楼区盗窃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62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在南京市鼓楼区天津新村19幢院子楼道口,盗窃被害人方某航天神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00元。2、2014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在南京市鼓楼区新河二村156号6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福临门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3、2014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到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98号院内,盗窃被害人葛某大陆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10元。4、2014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到南京市鼓楼区马鞍山2号4幢楼下,盗窃被害人吴某联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80元。5、2014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到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3号15幢楼下,盗窃被害人曲某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60元。6、2014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到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2号4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江某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60元。7、2014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到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6号清凉雅苑1幢楼下,盗窃被害人周某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20元。8、2014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到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盗窃被害人万某林海·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880元。9、2014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到南京市鼓楼区宁工新寓86号单元门对面的车棚内,盗窃被害人谷某祥龙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1)建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宁劳教委决字(2011)第135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盗车辆购车凭证、行驶证、通话记录、扣押清单等,证人徐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方某、刘某、葛某、吴某、曲某、江某、周某、万某、谷某的陈述,刑事摄影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目的,与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并无证据证实其处于辅助作用,无主从犯之分,对辩护人提出的张某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科以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到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出全部赃款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友华人民陪审员  朱 锐人民陪审员  金兴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