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长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X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47号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孙X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X南,该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张X贤,该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朱X征,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X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