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与安庆市信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胡东、苏萍、王红旗、陶成德、石张生、丁小红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安庆市信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胡东,苏萍,王红旗,陶成德,石张生,丁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195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德宽路。法定代表人章林,行长。被申请人安庆市信益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法定代表人胡东,经理。被申请人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陶成德,经理。被申请人胡东,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苏萍,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王红旗,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陶成德,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汤沟镇。被申请人石张生,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丁小红,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信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胡东、苏萍、王红旗、陶成德、石张生、丁小红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信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胡东、苏萍、王红旗、陶成德、石张生、丁小红银行存款10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