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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诉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顾惠明与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62号申请人顾惠明。被申请人孙俊。申请人顾惠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俊所有的苏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俊所有的苏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诉前保全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