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