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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