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和金明与和小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金明,和小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60号原告和金明,男,住焦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必琪,焦作新区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和小虎,男,住焦作新区。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金明与被告和小虎相邻关系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金明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屈继霞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