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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姿娟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姿娟,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管行初字第15号原告马姿娟,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党青,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清彬,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委托代理人彭林,男,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武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姿娟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5)郑行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姿娟的委托代理人李党青,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彭林、武英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中原政征(2014)4号),该征收决定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被告向本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如下:第一组1、2014年3月17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方案”的批复》(郑城规交(2014)37号);2、2014年3月25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郑发改城市(2014)135号);3、2014年3月31日郑州市国土局作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4、2014年4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公告》;5、规划红线图;6、2011年3月21日、2014年8月11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方案公示》。以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国土局、郑州市人民政府等所作出的《复函》、《批复》、《公告》、规划红线图、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方案公示等证据证明被告所作出的征收行为是符合农业路快速通道是构成郑州市“井字+环形”城市快速路系统贯穿城区东西的重大项目,也是《畅通郑州白皮书(2012-2014)》和郑州市人大审议通过的2014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内容之一,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二组1、2014年5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向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提请了关于对《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审核的请示;2014年5月22日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该方案作出了初审意见;2、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6月2日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8号)的方式确定了2014年5月29日政府常务会议的内容,即“原则同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稿)并要求按照程序征求意见”;3、2014年6月17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公布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告知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补偿方式及原则、补偿内容和标准、补助内容和标准、奖励、住房保障、安置房选房原则、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争议的处理、权利与义务、争议解决方法,同时告知所有被征收人应在2014年7月18日前,前往郑州市冉屯路5号院(新世纪社区)提出意见,联系电话为0371-6754****;4、2014年9月16日,郑州市财政局出具了《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资金证明》,证明郑州市财政局按照市委郑发(2012)21号文件的要求,已经足额提供了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市级安置补偿资金40亿元;5、2014年9月30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公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在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充分听取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通知,该补偿方案的形成是建立在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础上的,符合我国法律所要求的程序。第三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为了更好实施本征收项目征收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中原区农业路高架桥及黄河路西延征迁指挥部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进行了多次摸底调查,并根据摸底调查的结果分别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时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出具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提出了相应的《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证明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履行了风险评估等相关程序。第四组1、2014年10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15号;2、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发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同时公告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相应的救济权利等相关内容;3、2014年11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在被征收人代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公证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参与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了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开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征收补偿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评估的评估机构。2014年11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依法作出了(2014)郑中证民字第3171号《公证书》;中原区农业路高架桥及黄河路西延征迁指挥部于同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征收人送达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结果的通知》;4、2014年11月26日中原区农业路高架桥及黄河路西延征迁指挥部出具的委托书(两份)委托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开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上述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后,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评估结果,同时将评估结果通过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5、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房屋征收评估分户结果表、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表-新世纪社区住宅类桐柏路102号院6号楼(两份);6、照片。以上证据证明征收房屋决定的行政行为及公布程序,同时证明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委托评估机构等程序是严格遵循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没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第五组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于2014年11月1日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函》。证明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的授权及要求,已经向有关部门通知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第六组1、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原区农业路高架桥及黄河路西延征迁指挥部的通知;2、2014年4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份《委托书》,委托两办事处作为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部门;3、2014年8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向中原区农业路高架桥及黄河路西延征迁指挥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该指挥部负责农业路高架桥及黄河西延征迁的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期限至该项目全部完成之后。证明中原区农业路高架桥及黄河路西延征迁指挥部是被告为了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一定的任务,依法成立的一个临时性议事和协调机构,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是合法的。第七组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5、《郑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征迁实施方案>的通知》,6、《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7、《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8、《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0、《编制管理条例》,1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以上法律法规证明,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时,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于法有据。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1日,被告对新世纪小区业主(原告)下达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中原政征(2014)4号)(含征收补偿方案),原告作为被征收人,认为此征收决定严重违法。一、征收过程未进行规划公示公告。征收决定书中载明,决定对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红线内为准。原告无法得知具体征收范围,作为重要依据的规划红线,并未向原告公布。二、未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作为涉及众多被拆迁人利益的大事,被告征收决定以前,并未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在本次征收决定公布以后,原告先后递交了《新世纪小区业主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迁补偿的意见》和有关商铺补偿的意见材料。被告并未根据法律履行听证程序,并根据听证的结果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三、房屋征收补偿时间违法。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补偿时间作了安排,此征收补偿方案未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论证、未根据法律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给原告(新世纪小区业主)的征求意见少于法律规定的30日。四、评估程序违法。1、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在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的时候,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未与原告平等协商,而是违背原告的意志,操纵评估机构的选择。2、关于选定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存在两点违法的情况:第一、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指挥部无主体资格,无权通知大家;第二、在其内容中,从作出之日到上交之日,仅相差一天,无疑是剥夺原告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3、评估依据有失公允,评估结果没有评估人员的签名,未加盖任何评估单位的公章。五、部分补偿标准无法律依据。征收决定书中表述,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80%给予补偿;仅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对此补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严重违反《物权法》第三十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另外,被告还存在掐断原告网线的违法情况。综上所述,被告的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中原政征(2014)4号)违法,并予以撤销。原告提供证据如下:第一组张国安、马姿娟、谢振银、余喜红、王轶星、徐岩、傅荣荣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房产信息。第二组1、商铺业主向被告提交的工程拆迁补偿意见;2、新世纪小区业主向被告提交的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拆补偿的意见。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提交拆迁补偿意见。第三组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建设工程(交通)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证明被告在拆迁时并未取得《建设工程(交通)规划许可证》。第四组1、原告商铺照片;2、中亨(河南)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证明;3、中亨(河南)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通知;4、契税收据;5、购房发票;6、房屋租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7、协议;8、预售许可证;9、商品房购销合同;10、测绘图。证明原告房产证上虽然登记为住宅,但是在购买房屋时规划为商铺、支付了商铺的价格、缴纳了商铺的契税、实际一直作为商铺进行经营。第五组1、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拆迁指导案例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14)191号文件。证明1、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2、在对被征收人补偿标准中,应该包含装饰装修补助和物业管理补助两项。第六组1、装饰预算单;2、正商金域置业计划书。证明目前重新置业成本。第七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拆迁指导案例三即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证明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权利。被告辩称,一、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是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主体适格。(二)被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被告作出征收决定涉及相关程序性事实如下:1、2014年3月17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方案”的批复》(郑城规交(2014)37号)。2014年3月25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郑发改城市(2014)135号)。2014年3月31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2、2014年4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公告》。3、2014年5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向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提请了关于对《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审核的请示。2014年5月22日,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该方案作出了初审意见。4、2014年5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5、2014年6月17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公布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告知所有被征收人应在2014年7月18日前,前往郑州市冉屯路5号院(新世纪社区)提出意见。6、2014年9月16日,郑州市财政局出具了《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资金证明》,证明郑州市财政局已经足额提供了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拆安置补偿资金。7、2014年9月30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公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8、2014年10月16日,被告就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9、2014年10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中原政征(2014)4号)。10、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发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同时公告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等相关内容。11、2014年11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在被征收人代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公证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参与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了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开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征收补偿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评估的评估机构,并依法作出了(2014)郑中证民字第3171号《公证书》;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于同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征收人送达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结果的通知》;上述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后,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评估结果,同时将评估结果通过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通过以上程序性事实的列举,证明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严格遵循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二、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明确了各项补偿内容及标准等,公平合理,保障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告依法作出的征收决定,包含了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获取补偿的方式、原则、内容和标准等,补偿内容包含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配套设施拆装补偿费、物业管理补助、奖励;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该征收决定全面地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保障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利益。同时被告需要说明的是,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涉及被征收人1016户,截至2015年4月19日,共计签约915户,签约率达到90.006%。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合法、公平、合理的。三、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称被告作出征收决定违法,同时提出征收过程未经过规划公示、未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房屋征收补偿的时间违法、评估程序违法、部分补偿标准无法律规定等,被告认为原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也没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通过以上作出征收决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详细说明及程序性事实的详尽列举,证明被告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内容及程序,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存在超越权限、错误适用法律、违反法定程序、补偿无据等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作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批复原则同意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该方案由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在其官网上公示。2014年3月25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符合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4年3月31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函,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符合郑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4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公告》。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7日公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于2014年9月30日将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予以公示。郑州市财政局足额提供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拆安置补偿资金。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对该工程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向被征收人发布通告。2014年11月25日,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开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并由郑州市中原公证处予以公证。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原告对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也称为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项目。本院认为,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是郑州市城市快速路系统贯穿城区东西的重大项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1、关于征收过程是否进行规划公示公告的问题。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批复同意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网上进行公示,被告提供的工程实施红线图明确显示征迁范围包括原告房屋,被告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中也公示确定了征收范围包括原告所在小区门牌号,原告以无法得知具体的征收范围认为未进行规划公示公告,理由不足。2、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时间违法及征收过程是否进行严格听证的问题。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载明自方案公布之日至2014年7月18日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未少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的30日;本案系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不属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工程项目,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必须履行听证程序的范围。3、关于选择评估机构及评估过程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告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由公证处公证加以确认,原告认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证据不足。4、关于部分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问题。征收补偿决定附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80%给予补偿;仅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此补偿标准系被告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征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城建管文(2012)1号)第五条的规定制定,部分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本案的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取得了相应审批手续,有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提供了足额的征收补偿费用,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基本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姿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姿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陈 峥人民陪审员 杜 盼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爱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