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郜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于洪波诉郭广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波,郭广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郜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于洪波,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广彪,男,1963年1月10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波诉被告郭广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丰武审 判 员 田宇才人民陪审员 吕长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都业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