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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黑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黑某,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冀彦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女,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黑某负担。审判员  丁稳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