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黑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黑某,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冀彦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女,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黑某负担。审判员 丁稳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