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毛军吉与武汉鑫华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文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军吉,武汉鑫华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文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68号原告毛军吉,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武汉鑫华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广源大厦2层5室,组织机构代码07774668-7。法定代表人张燎。被告邓文鸣,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邓文鸣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涉案《借款协议》第七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有任意一方依法向深圳人民法院起诉”,此条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应为无效,同时本案表面看是民事案件,背后牵涉到复杂利益关系,可能涉及刑事诈骗等情形,该案被告众多,分布地域不一,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款协议》对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管辖。同时,本案原告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福民支行通过其名下账户向被告武汉鑫华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涉案借款,故上述《借款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综上,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邓文鸣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邓文鸣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茜人民陪审员 刘小雄人民陪审员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志 伦 ( 代 )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