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雄,蔺高保,吴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王亚雄。委托代理人王娟。被告蔺高���。被告吴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雄与被告蔺高保、吴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5元,由原告蔺高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