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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雄,蔺高保,吴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王亚雄。委托代理人王娟。被告蔺高���。被告吴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雄与被告蔺高保、吴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5元,由原告蔺高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