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武某与倪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武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倪某,女,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