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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武某与倪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武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倪某,女,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