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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行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绵竹市林业局与被申请人韩道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绵竹市林业局,韩道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绵竹行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林业局,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玉妃路金三角。法定代表人郑泽民,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磊,系申请人绵竹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韩道一。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林业局因被申请执行人韩道一不执行该局作出的竹林罚决字(2014)第00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对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林业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林业局撤回强制执���申请。审 判 长  胡万兴审 判 员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高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