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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冯光与欧玉兰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玉兰,冯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玉兰。委托代理人:梁风雨,住址与上诉人同。委托代理人:陈韦元,海口市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光。委托代理人:林凤妮,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星,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玉兰因与被上诉人冯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玉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莲凤、代理审判员杨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韦元、梁风雨,被上诉人冯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凤妮、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欧玉兰与冯光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等基本事实不清。理由是: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发的以物抵债,债务人反悔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涉案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以物抵债的本质是代为清偿债务,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认定应民间借贷关系为宜。由于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故本案还遗漏了当事人即主债务人参加诉讼。重审时应就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和遗漏当事人,应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二审中预收上诉人冯玉兰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玉民审判员  张莲凤审判员  苏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淑立 百度搜索“”